(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贾某某,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伊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