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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能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能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杜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能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庞玉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能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70188元,执行费171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能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玉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庞玉珍患有高血压病,拘留所不予收拘。现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能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峰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