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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海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2015年12月20日19时许,施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醉酒的被告人张某某回家。施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北海市环保局门前时,被告人张某某从电动车上下来,冲到环保局门前殴打坐在门口的农有真;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跑到环保局门前路段,踢打温明宽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ETJ8**白色豪情牌小汽车。正在环保局值班室值班的保安人员郭强见状,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19时10分许,接到110出警指令的北海市公安局海西派出所民警包载著、黄海东及协警姚唐智驾驶桂E×××××警号警车至现场处警。在黄海东等民警依法处警务时,被告人张某某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致民警包载著、黄海东及协警姚唐智不同程度轻微受伤,还对桂E×××××警号警车拳打脚踢,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伤情诊断、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接警记录、警官证、证明、情况说明、处警情况、警员信息、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菊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