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461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美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