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正诉被告孙慧慧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51号原告孟正,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孟军厚,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孙慧慧,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正诉被告孙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孟正无法提供被告孙慧慧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孟正自愿申请撤诉。原告孟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孟正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