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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22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滕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