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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泾县宏大笔刷有限公司与盐城艺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三鑫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泾县宏大笔刷有限公司,盐城艺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安徽三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泾县宏大笔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52107-9,住所地在安徽省泾县榔桥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德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艺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8057-5,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沿河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鑫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1839-8,住所地在安徽省泾县榔桥镇黄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泾县宏大笔刷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