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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特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姚昌与王雄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昌,王雄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特231号申请人姚昌,男,汉族。申请人王雄峰,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姚昌与王雄峰申请确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2年,姚昌、姚广两兄弟在王雄峰的工地上干活,2012年干活期间,王雄峰给付二兄弟生活费7100元,2014年干活期间给付医疗费3500元。因王雄峰资金不足,没有付清所有工钱。几年来,双方因索要工资发生纠纷。申请人姚昌与王雄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团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姚昌两兄弟的工钱,按王雄峰当前支付的25600元为准,姚昌两兄弟不再向王雄峰索要工钱。2、当事人双方或家庭成员不得再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人格侮辱、威胁、诽谤。3、当事人双方及家庭成员如果寻衅滋事,将追究法律责任。经审理,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姚昌与王雄峰因劳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