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民初603号原告李文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国付,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文书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代表人陈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原告李文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璐婷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军委托代理人孙国付,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军诉称:2015年9月7日,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16年1月11司机齐某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淇滨区时,车辆翻车造成其车辆受损,事后被告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原告共支出维修费用111900元,施救费8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3820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请变更为请求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85000元、施救费10000元.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辩称:本案首先审查涉案车辆是否具备合法行驶证及运输资格证,驾驶人员把是否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本车的车主为王某某,被保险人为张某某,本案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上述均合法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赔偿。依据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其他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军为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在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474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5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1月11原告司机齐某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淇滨区时,车辆翻车造成其车辆受损.事后被告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委托鹤壁市豫北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估价鉴定,2016年3月10日该公司作出鉴定结论,确认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为90680元,该车配件残值为1000元。事故发生前实际价值约为75000元至85000元之间,该车维修价值大于实际价值,建议报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单、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被告提交鹤壁豫北鉴(2016)估鉴字第16H0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军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对涉案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进行赔偿,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故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将其诉请变更为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前的实际价值8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但该实际价值应扣除配件残值1000元,尚余84000元应由被告人民财险鹤壁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施救费10000元,有正规发票予以印证,系发生事故后原告所花费的必要的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文军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9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8元,原告李文军负担9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负担9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学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