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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光林、周光荣与刘建荣、耿龙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林,周光荣,刘建荣,耿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异1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光林。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光荣。委托代理人周光林。被执行人刘建荣。被执行人耿龙福。本院在执行周光林、周光荣与刘建荣、耿龙福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光林、周光荣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徒执恢字第00301-1号终结执行程序裁定,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裁定,对本案继续执行。本案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光林、周光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光林、周光荣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光林、周光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人民陪审员  焦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