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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常先连、徐平勤与卢雷、常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先连,徐平勤,卢雷,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常先连,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徐梅村9组39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802109416。申请执行人徐平勤,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徐梅村9组39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807019428。被执行人卢雷,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联淮村卢庄组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12248919。被执行人常静,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常坟镇联淮村卢庄组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0729060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先连、徐平勤与被执行人卢雷、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先连、徐平勤与被执行人卢雷、常静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常先连、徐平勤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