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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兰香与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香,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6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香。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住址机构代码58152778-2。法定代表人:方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兰香与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判员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