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高梅与付成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梅,付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401号申请人高梅。被执行人付成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付成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成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成章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金塔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成章在金塔县农村信用联社金塔信用社的账户内存款1975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