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窦春伟与青岛新精密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春伟,青岛新精密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窦春伟,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新精密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春伟与被执行人青岛新精密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子(2015)第1440号裁决书]中,因被执行人青岛新精密仪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窦春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法直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