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衍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99号罪犯刘衍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刘衍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00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异动后至2034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衍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23.5分(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衍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32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