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马闯、马永山申请执行李素、李长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闯,马永山,李长学,李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马闯,男。申请执行人:马永山,男。被执行人:李长学,男。被执行人:李素,女。本院执行马闯、马永山与李素、李长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