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松卿、张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卿,张砚博,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57号申请人张松卿。申请人张砚博。法定代理人张松卿,系张砚博之父。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金太湖国际城1232号。申请人张松卿、张砚博与被申请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松卿、张砚博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789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789号裁决应予执行。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