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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田义、佛山市顺德区环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环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余广标,周晓琴,余荣臻,郭淑荣,余胜标,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义,男,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环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部分)商铺之9。法定代表人余荣臻。原审被告余广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周晓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余荣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郭淑荣,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原审被告余胜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熊智全。上诉人田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3月19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7号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