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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庆德与候玉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德,侯玉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050号原告刘庆德,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侯玉娟,女,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刘庆德与被告侯玉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