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庆德与候玉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德,侯玉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050号原告刘庆德,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侯玉娟,女,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刘庆德与被告侯玉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