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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6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加生与管国友、葛现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生,管国友,葛现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607-4号申请执行人李加生。被执行人管国友。被执行人葛现营。本院在执行李加生与管国友、葛现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葛现营有土地1890.1平方米,土地证号平国用(xx)第xx号且被执行人葛现营名下有证号3XX**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葛现营的土地1890.1平方米的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xx)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葛现营名下的证号3XXX4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止)。四、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