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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琪与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琪,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晟超市业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张聪沛,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5号陈琪与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