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琪与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琪,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晟超市业务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张聪沛,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5号陈琪与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外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