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梅花与邓春玉、徐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花,邓春玉,徐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张梅花。委托代理人朱必文。被执行人邓春玉。被执行人徐根华。申请执行人张梅花与被执行人邓春玉、徐根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春玉、徐根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梅花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0元、执行费485元。因被执行人邓春玉、徐根华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的申请人张梅花的申请,本院2016年3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春玉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许传恒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