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与汪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汪前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51号原告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赵各庄大街15号,注册号110111009591755。法定代表人杨明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被告汪前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庆庆,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前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嘉友心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