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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15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武。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公司员工。被告梁吹。被告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泳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熊力。委托代理人黄剑凯,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碧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6日,原告桂27线驾驶员陈开学驾驶粤Y×××××号车辆执行由世纪莲总站到益禾公寓的营运任务时,粤A×××××号车辆倒车过程中车尾与原告所有的粤Y×××××号车辆左前角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所有的粤Y×××××号车辆前挡风玻璃和沙板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开学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处理过程中,原告支付了粤Y×××××号车辆的维修费1700元。粤A×××××号车辆为被告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700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9时,案外人陈开学驾驶原告所有的粤Y×××××号车辆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世纪莲内车场由西向东方向行驶,遇被告梁吹驾驶的粤A×××××号车辆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梁吹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陈开学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粤Y×××××号车辆损坏,原告为此支出维修费1700元。另查明,被告梁吹驾驶的粤A×××××号车辆为被告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被告梁吹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系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所有的粤Y×××××号车辆因本次事故受损,原告为此支出维修费1700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被告梁吹驾驶的粤A×××××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告的上述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被告梁吹、广州利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慧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