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树光与叶星鹏、郑赛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光,叶星鹏,郑赛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11号原告郭树光,男,汉族,居民。被告叶星鹏,男,汉族,居民。被告郑赛乐,女,汉族,居民。系被告叶星鹏之妻。原告郭树光与被告叶星鹏、郑赛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树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星鹏、郑赛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树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6日被告叶星鹏从张美玲处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5月26日,利息为月2%,原告郭树光为该笔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担保人即原告郭树光于2014年7月7日向借款人张美玲归还了借款80万元及利息32000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归还该80万元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叶星鹏、郑赛乐共同归还原告替被告归还的8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8日算至还款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叶星鹏、郑赛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郭树光提供如下证据:1、2013年11月26日借款协议书(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叶星鹏从张美玲处借款80万元,原告郭树光担保的事实。2、证人张美玲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郭树光代被告叶星鹏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32000元。3、原告郭树光卡号为621098797000752117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向张美玲归还80万元的转账事实。4、证人张美玲卡号为6222022605006431807的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叶星鹏向张美玲清偿利息及原告郭树光归还该80万元借款及利息32000元的事实。5、张益士、张美玲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叶星鹏从张美玲处借款80万元,原告郭树光担保及原告归还该80万元及利息32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星鹏、郑赛乐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6日,被告叶星鹏从张美玲处借款8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2%,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5月26日,原告郭树光为该笔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及出借人张美玲均无法联系上被告叶星鹏,原告遂向出借人张美玲归还了该笔借款利息共计32000元,后于2014年7月8日代被告叶星鹏归还借款80万元。现原告仍无法联系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代被告归还的832000元及利息。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郭树光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叶星鹏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开庭笔录及谈话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叶星鹏、郑赛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郭树光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本息,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而原告代被告叶星鹏归还的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郑赛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叶星鹏的该笔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自2014年7月8日至还清该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星鹏、郑赛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树光代还款8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8日算至还款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120元,保全费30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5770元,由被告叶星鹏、郑赛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山审 判 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