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曹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典武,该公司总经理。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3)海经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正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入1837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