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西刚,关尚胜,徐娟,贾友杰,徐勤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046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敬明,职务: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花支行信贷主管。被告徐西刚,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关尚胜,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娟,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友杰,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勤林,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西刚、关尚胜、徐娟、贾友杰、徐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