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10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汪某,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