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937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法院宣判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