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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群涛、范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群涛,范晓红,郭建波,范惠娟,李阿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494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李群涛。被告范晓红。被告郭建波。被告范惠娟。被告李阿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群涛、范晓红、郭建波、范惠娟、李阿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告李群涛喷水织布机22台,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群涛所有的22台喷水织布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