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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678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袁某某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