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子君与王清平、荆门市建平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请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特24号申请人陈子君。申请人王清平。申请人荆门市建平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锋。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子君与王清平、荆门市建平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请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陈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人陈子君与王清平、荆门市建平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在沙洋县官垱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清平、荆门市建平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陈子君经济损失177500元(已付57000元,剩余120000元),其他无纠纷;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本院认为,沙洋县官垱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人陈子君与王清平、荆门市建平运输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金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