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常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岩彦,侯德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290号原告常岩彦,女,生于1987年11月13日,汉族,身份证号:4113291987********,住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晋庄村侯庄*号。委托代理人姚江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德立,男,生于1980年1月15日,汉族,身份证号:4113291980********,住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晋庄村侯庄*号。原告常岩彦与被告侯德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诉至本院。原告常岩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岩彦撤回对被告侯德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岩彦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