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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赌博一审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明,杨某某,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刑初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明,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舒某香,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向某云,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军,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明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坐庄活动,利用“六合彩”的开奖结果接受投注,在此期间,共接受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夫妇上报的码单20万余元。2014年年初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舒某香、杨某焕夫妇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其中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夫妇接受其下线被告人杨某军上报的码单达人民币46万余元,给予杨某军码单总额10%的好处费;接受下线被告人向某云上报的码单达人民币39791元,给予向某云10%的好处费,接受揭某某、舒某寿等人上报的码单5万元。杨某焕、舒某香夫妇再上报20余万元的码单给被告人李某明,剩余30余万元的码单则自己坐庄。2015年2月26日起,被告人向某云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自己坐庄,从第23期到第55期,共接收码民上报码单总额达44411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在溆浦县小横垅乡罗峰村自己家里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向某云在溆浦县统溪河乡农丰村自己家里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明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投案。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某军主动到溆浦县水东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为他人参与“地下六合彩”提供帮助,被告人向某云聚众参与“地下六合彩”,为他人参与“地下六合彩”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军为他人参与“地下六合彩”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明、杨某军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明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接受投注,聚众赌博,共接受下线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夫妇上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20余万元,支付杨某焕、舒某香夫妇上报投注金额8%的好处费。被告人李某明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4年年初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舒某香、杨某焕夫妇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接受投注,聚众赌博,其中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夫妇接受下线被告人杨某军上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人民币46万余元,支付杨某军上报投注金额10%的好处费;接受下线被告人向某云上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人民币39791元,给予向某云10%的好处费;接受下线揭某某、舒某寿等人上报的“地下六合彩”码单5万元。杨某焕、舒某香夫妇再上报20余万元的码单给被告人李某明,剩余30余万元的码单则自己坐庄。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夫妇非法获利人民币5、6千元,被告人向某云非法获利人民币3979元,被告人杨某军非法获利4.6万余元。2015年2月26日起,被告人向某云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接受投注,聚众赌博,共接收码民上报码单总额44411元人民币。被告人向某云非法获利人民币1597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杨某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1)被告人舒某香、杨某焕用来记录“地下六合彩”码单情况的备课本一本;(2)被告人向某云用来记录“地下六合彩”码单情况的备课本一本。2.书证:(1)扣押决定书5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份,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处扣押、追缴赌资和犯罪所得的情况;(2)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舒某香、杨某焕于2015年10月15日在自己家中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向某云于2015年10月17日在自己家中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杨某军于2015年12月7日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明于2015年12月1日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水东派出所投案;(3)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案发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证言:(1)证人揭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从2014年开始,向舒某香、杨某焕夫妇报单买“地下六合彩”的事实;(2)证人杨某仙的证言,证明自己从2014年7月开始向舒某香夫妇报单买“地下六合彩”的事实;(3)证人舒某华的证言,证明自己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向舒某香夫妇报单买“地下六合彩”的事实;(4)证人杨某先的证言,证明自己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在被告人杨某焕手中报单买“地下六合彩”的事实;(5)证人向某富、韩某兴、黄某英的证言,证明自己曾向被告人向某云报单买“地下六合彩”的事实;(6)证人李某清、向某军的证言,证明自己曾向被告人杨某军报单买“地下六合彩”的事实。4、检查笔录2份,证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向某云家中检查出用于抄写“地下六合彩”的码单本、存折本和银行卡、转账凭证;在被告人杨某焕家中检查出用于抄写“地下六合彩”的码单本、“地下六合彩”书等物品。5、辨认笔录:(1)被告人舒某香辨认出杨某仙到自己这里买过码,向某云、杨某军、揭某某帮自己夫妇抄写码单,李某明是自己的上线庄家;(2)被告人杨某焕辨认出杨某军、向某云、揭某某帮自己抄写码单,舒某华到自己手中报单买“地下六合彩”,李某明是自己的上线庄家;(3)被告人向某云辨认出杨某焕、舒某香夫妇是自己报单的上线,黄某英、韩某兴曾在自己手中买“地下六合彩”;(4)被告人李某明辨认出舒某香、杨某焕是给自己报“地下六合彩”码单的下线;(5)被告人杨某军辨认出舒某香、杨某焕是自己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上线庄家;(6)证人杨某仙辨认出自己在杨某焕手中报码单买“地下六合彩”;(7)证人韩某兴辨认出自己在向某云手中报码单买“地下六合彩”;(8)证人舒某华辨认出自己在舒某香手中报码单买“地下六合彩”;(9)证人黄某英辨认出自己在向某云手中报码单买“地下六合彩”。6、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接受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杨某军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院的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进行了调查评估,建议对五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李某明、杨某焕、舒某香、向某云、杨某军能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舒某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向某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 蕾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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