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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方钧银与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钧银,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208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方钧银,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仰俊,负责人。原告方钧银诉被告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9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方钧银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务费47,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78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后本院寄发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邮寄送达过程中被邮政部门以“关门无人”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分别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浦亭路XXX号XXX室及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实地执行,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经查,本案审理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方钧银与被执行人上海雅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