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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管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562号原告管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叶裴,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书 记 员  方 亮书 记 员  宋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