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2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226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祁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祁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梦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