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郭金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2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金付,男,汉族,1947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海水。郭金付因诉安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阳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金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金付因林州市政府未对其复议申请进行答复,向安阳市政府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安阳市政府作出答复,认为林州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理由成立。郭金付不服安阳市政府的上述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安阳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级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审起诉人郭金付因林州市政府对其复议申请未予答复,再次向安阳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其实质是要启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安阳市政府针对郭金付作出的《关于郭金付要求责令林州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知》,告知郭金付林州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成立,已履行其复议监督职责。如郭金付对林州市政府的复议不作为行为不服,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非以安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郭金付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一审裁定:对郭金付的起诉,不予立案。郭金付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法律规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不受理复议的行为有权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审理,这说明了上级机关即本案的安阳市政府具有法定职责。二、安阳市政府只是履行了程序上的通知义务,并未有实质性的后续行为,未解决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是履行了法定的监督职责。三、一审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错误,因为安阳市政府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之一,申请人有选择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立案审理。本院认为,郭金付起诉要求安阳市政府对林州市政府不受复议决定和不予答复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这种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郭金付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郭金付可通过行政申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直接对林州市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代理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