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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汪秤发与陈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秤发,陈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汪秤发,男,1961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丁庆龙,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小文,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鸿芳,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秤发诉被告陈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秤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秤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汪秤发负担。审 判 长  张艳青代理审判员  袁志昌人民陪审员  郭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