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桂荣与被执行人王秋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荣,王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8号申请执行人:冯桂荣,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王秋杰,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桂荣与被执行人王秋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