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村民委员会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一审第三人柳奇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柳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法定代表人宁文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殿才,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明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彦。委托代理人刘刚。一审第三人柳奇,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黑岗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一审第三人柳奇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5〕梅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董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