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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孙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义,孙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198号原告赵忠义,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孙明星,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原告赵忠义与被告孙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赵忠义提供的被告孙明星住址阳泉市矿区桥南3楼3门10号,本院多次送达无人接收。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赵忠义提供的被告孙明星住址阳泉市矿区桥南3楼3门10号查无此人,本院不能有效送达,因此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赵忠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