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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崔丽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丽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707号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首钢美丽城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宝财,该公司经理。被告:崔丽卓,女,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蛟河市首钢美丽城3-4-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丽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崔丽卓已交费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