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倪XX与许XX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XX,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倪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执行人许XX。申请执行人倪XX与被执行人许XX赡养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XX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XX于2016年4月11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