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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伟诉被告邹树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邹树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高伟,男,1986年12月出生,住雄县公安局家属楼。被告:邹树君(小名邹喜子),男,成年,住容城县平王乡古贤村。原告高伟诉被告邹树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树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对被告邹树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高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