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伟诉被告邹树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邹树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高伟,男,1986年12月出生,住雄县公安局家属楼。被告:邹树君(小名邹喜子),男,成年,住容城县平王乡古贤村。原告高伟诉被告邹树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树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对被告邹树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高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