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敏与胡启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胡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144号之一原告:李敏。被告:胡启峰。上述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车号为鲁S×××××帕萨特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相关法律条文附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