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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敏与胡启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胡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144号之一原告:李敏。被告:胡启峰。上述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车号为鲁S×××××帕萨特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相关法律条文附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