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67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檀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