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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温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84号原告:温某,又名温大平,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荆芡村下洼组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405018603。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又名周加胜,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2日,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