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丽川与刘俊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川,刘俊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周丽川,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新华,文登高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俊深,农民。原告周丽川与被告刘俊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丽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周丽川负担。审判长 王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