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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丽川与刘俊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川,刘俊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高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周丽川,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新华,文登高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俊深,农民。原告周丽川与被告刘俊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丽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周丽川负担。审判长 王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