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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崔北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崔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审9号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学华,怀远县××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崔北新。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崔北新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怀)市监罚字(2015)65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崔北新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罚款4340元的处罚。被申请执行人崔北新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上交违法所得900元和缴纳罚款4340元的义务。2016年1月7日,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崔北新送达了(怀)市监催执字(2015)65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崔北新仍未按期上交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为此,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6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6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顾晓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建媛 关注公众号“”